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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 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 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 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充 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 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 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722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 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 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 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充 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 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 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722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 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 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 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充 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 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 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722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 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 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 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充 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 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 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722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 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 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 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充 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 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 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722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 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 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 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 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充 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 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本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 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 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722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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