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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四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1万元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扰、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一)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二)违反规划兴建水工程的; 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三)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案和调度命令的; 究刑事责任。 (四)对法定规费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 征收、征缴以及挪用的; 第七章附则 (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 起施行。 湖北省抗旱条例 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会效益相结合的抗旱长效机制。 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二条抗旱工作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 社会参与。 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干旱灾害预防和 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与市 抗旱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场引导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优化水资 加强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源配置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 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指挥调度体系和服务体系。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第9号(总308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 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明 水总量控制指标和行业用水定额,鼓励易旱区 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承担旱情收集、监测、 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面积、渔业及畜禽养殖 分析、上报和灾情统计核实、抗灾救灾物资发 种类和规模,限制易旱区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 放等具体工作。 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抗旱 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 规划,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城乡供水工程、 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抗旱应急水源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 点推进供水水源地、水源连通、循环用水等工 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抗旱 程建设,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工作的正常开展。抗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 水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水工程 格审计监督。 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 水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股 减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担 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 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调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和推广,推进各 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 行业节水技术改造,鼓励再生水循环使用。大 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相关抗旱预案。抗旱规划 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节水耕作技术。开展工 和抗旱预案经批准后实施。 业节水示范工程,对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节水 易旱区抗旱规划和抗旱预案应当重点突出 技术改造,抓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 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抗旱灌溉骨干工程、农村 加快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 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等内容。 广普及节水器具,引导社会公众尽快淘汰不符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 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 预案规定,定期开展抗旱检查,监督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节水设施、 和单位限期排除风险隐患,落实抗旱保障措施。 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防治水环境恶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化造成的水质性缺水和资源枯竭,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 的统筹安排,指导各地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水 组织建设旱情监测网络和抗旱信息系统,加强 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重点 干旱灾害监测,实现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 推进粮食主产区和易旱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并在抗旱项目建设、节水农机补贴、低耗水企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 业发展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和资金倾斜。 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情、农情和供水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用水等信息。 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旱情解除后,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水文机构应当掌 临时性取水、截水设施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 握降雨、摘情实况,分别预测降雨趋势和河流、 则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湖泊、水库水情趋势,并适时发布气象干旱信 应当及时通报。 息和水文干旱信息。地勘机构应当对易旱区地 第十二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特大干旱, 下水源进行普查,为抗旱打井提供信息支持。 采取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仍不足以应对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水情、雨 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与干旱可能造 情、摘情、旱情、灾情等信息,按照抗旱预案 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下列措施: 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一)压减生产供水指标; 第十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 (二)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水量调度预案 (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调度的水量、时间、路线 (四)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 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实 (五)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 行统一调度。 水量; 省管河流、水库及其他蓄水工程的抗旱调 (六)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 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跨 水,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行政区域的抗旱调水,由涉及区域共同的上一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以抗旱服务组织为主 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体,以村级抗旱小组、农民抗旱协会和抗旱专 有关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 业户为纽带的抗旱服务体系,引导和扶持社会 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志愿者参与抗旱服务。 第十一条发生轻度干旱或中度干旱,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兵、预备役 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可以采取 人员、农机作业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防汛机 下列措施: 动抢险队、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基层服务力 (一)调度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 量,培育抗旱服务组织,根据抗旱服务组织公 塘堰水量,实施河湖联调、湖库联调、河库联调, 益性服务的开展情况,从政策、资金和技术等 优化配置水资源; 方面给予扶持。 (二)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 抗旱服务组织主要承担下列抗旱任务: 挖泉,兴建蓄水池、水窖; (一)为临时性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三)组织向饮水严重困难地区送水; (二)流动抗旱灌溉; (四)临时组织筑坝截水、架机抽水、挖 (三)采取临时措施解决抗旱应急水源; 渠输水、管网连通补水; (四)抗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五)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委托管理抗旱 (六)有利于缓解旱情的其他措施。 储备物资; 跨行政区域调水、截水的,应当报经共同 (六)抗旱先进技术的咨询和示范推广;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42 :2021·第9号(总308号) (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抗旱 建立抗旱电费补贴制度,具体补贴标准和 任务。 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政策性保 服务组织,引导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抗旱服务, 险,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和险种。 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 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干旱灾害保险制度。 等方式,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抗旱服务。 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服务 抗旱服务组织从事抗旱服务,其合法权益 农业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 受法律保护。跨行政区域调动抗旱服务组织执 司开展干旱灾害保险业务。 行抗旱服务任务的,应当按照谁调动谁负担的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抗旱 原则,支付抗旱服务费用。 工作中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 第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抗旱发生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 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 责任。 当根据当地干旱灾害发生的程度和频率,储备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 必要的抗旱物资,并根据需要统一调用。石油、 行。 电力等企业应当保障抗旱救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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