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联防联控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五章 旅游防火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 ,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森林草原资源 ,筑牢京津生态
屏障,维护生态安全 ,建设生态文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2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是指省塞罕坝机械林场
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的燕格柏分场和龙头山种苗场 ,承德市御
道口牧场管理区 ,以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红松洼自然保
护区、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
起乡、燕格柏乡所属区域。
第三条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全面贯彻习近
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承好塞罕坝精神,依法依规严格落实
防火责任,坚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坚持预防为主、安全
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责任机制和依
法监管机制,坚持旅游服从防火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塞罕
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旅游开发,科学合理设立 禁止旅
游区并严禁游客进入,健全省级组织领导和协调协作落实
体系,确保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安全和旅游
发展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
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县林业 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防火
监管执法承担主管责任。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按
照省、市、县隶属关系归口实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林
长制,建立健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 ,落实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
原管理机构的防火责任 ,构建属地负责 、部门监管,归口管3理、联防联控 ,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森林草原防火常态长
效机制。
本条例所称“市”特指承德市,“县”特指围场满族
蒙古族自治县,“乡(镇)”特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御道口镇、姜家店乡、宝元栈乡、哈里哈乡、大唤起乡、
燕格柏乡。
第六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相关森林、林
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 位和个人以及其 他相关单 位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
边区域,均有预防火灾、保护防火设 施设备、报告火情的义
务,严禁从 事可能造成火灾后果的行为, 不得将各类火源
火种带入林区。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塞罕坝森林草原
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将森林草
原火灾预防、扑救、保障等所 需工作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科学 技术研究与运用,推广先进监测手
段、防火 灭火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和
扑救能力。
第十条 对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作 出突出成4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防
火工作实行行政 首长负责制。省、市、县、乡(镇)人民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
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森林草原防火
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 直接责任人,对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 直接领导责任。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塞罕坝
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负主要领导责任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管森
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塞罕坝机械林场森林草原防火
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 直接领导责任 ;省人
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 位
和责任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的森林草原防火 工作负具体
责任。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的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
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 位
森林草原防火 直接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 直接领
导责任 ;各单位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
森林草原防火 工作负具体责任。5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总体
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际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制定
和采取有效防火 措施,健全防火责任制和 追究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
作,对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履行属地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 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做好塞
罕坝森林草原防火的 具体工作,承担属地防火责任。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 村规民约,
严格管理,落实 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
管理机构,负责本单 位和所属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 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 位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 度和防火工作
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组织体系,确定本单 位
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 网格责任区 ;
(三)常态化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 检查,健全人
防、物防、技防长效机制,及 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森林草原防火 技术规范,完善防火基础配
套设施,配置森林草原防火 装备器材、设置森林草原防火
标志,并定 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 施设备完好、有
效。6塞罕坝机械林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 专家组,对森
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 灭火组织指 挥、力量调动使用、灭
火措施、应急处置、火灾调 查评估规划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 由应急管理、
林业和草原、 公安、发展 改革、财政、 交通运输、民政、
卫生健康、通信、气象等有关部门组 成的森林草原防 灭火
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塞罕坝森林草原防 灭火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 灭火工作。
森林草原防 灭火指挥机构主要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 施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和 上级部署
的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单 位的森林草
原防灭火工作;
(二)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 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
强公民森林草原防火 意识,提高森林草原防 灭火专职人员业
务素质;
(三)指导建立并 督促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 ,组
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协调和指 挥本地区、本单 位的森林草原
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 解决本地区、本单 位森林草原防火7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 ,将本
行政区域 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纳入森林草原火灾防
治规划,组织做好防火设 施建设、预 警监测、防火 巡护、火
源管理、日常 检查、宣传教育和视频远程监控及 信息化网
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加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
有关单 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 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
灾隐患,应当及 时向有关单 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
令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消除火灾隐患。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塞罕坝机械林场森
林草原防火工作 履行管理监 督职责,组织部 署火灾预防、预
警预报和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
周边区域 消防工作的监 督管理,依据职责对 消防工作 加强组
织协调,指导协调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火 情监测预警
和火灾扑救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火场 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
案件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 宣传、火灾 隐患排
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 处罚等工作。
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
相关工作。8第十七条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应当根据森
林草原分 布状况和防火工作 需要,加强专、兼职护林护草员
队伍建设,配备瞭望员,推行森林草原防火 网格化管理,实
现护林护草员全域覆盖。
护林护草员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 知识,对进
入防火区的人员进行 宣传教育;
(二)巡护森林草原,管护防火设 施设备;
(三)制止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严控火源火种进入防
火区;
(四)及时报告火情,参与火灾扑救的 辅助工作;
(五)协助调查森林草原火灾 案件;
(六)对责任区履行护林护草责任,确保 巡查检查全
覆盖;
(七)其他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瞭望员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森林草原资源分 布及地形状况;
(二)实行二十四 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不得擅离岗
位;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 情和其他野外用火
行为;
(四)维护和管理 瞭望设施设备,保持 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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