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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山西老陈醋品牌和工艺特色,保障山 西老陈醋品质,传承 和弘扬山西老陈醋传统文化,根据 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老陈醋的生产经营、 传统工艺 和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传承、技术创新 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山西老陈醋,是指采用传统特殊工 艺生产,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山西老陈 醋国家标准的酿造食醋。 第四条 山西老陈醋保护应当坚持 标准引领、品牌保护、 传承发展、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保护工作的 领导,将山西老陈醋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1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引导山西老陈 醋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山西老陈醋原料 种植、 技术创新、 品牌 保护、 市场营销、 人才培养、 环境保护等 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发展和改革、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西老陈醋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培育发展食醋行业组织 , 指导和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 参与山西老陈醋保护工作,对 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 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发展 第八条 山西老陈醋生产应当具备下列工艺特点 : (一)以高粱、 麸皮为主要原料,以大麦、 豌豆 、稻壳、 谷 壳为辅料; (二)以大曲作为糖化发酵剂,经酒精发酵 、高温固态 醋酸发酵、熏醅、淋醋,入缸或者池伏晒、捞冰陈酿等工艺酿 造; 2(三)陈酿期12个月以上; (四)不使用防腐剂等食品 添加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山西老 陈醋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等的保护。 山西老 陈醋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 范使用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 鼓励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 使用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证明 商标注册人应当 向社会公 开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并对该 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取得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 使用注册登 记,或者产品不符合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 使用山西老陈醋 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或者“山西老陈醋”名称; (二)食醋产品 包装或者广告宣传所用文 字、图案等仿 冒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 (三)擅自在食醋产品上将与 “山西老陈醋”名称相同 的标识作为 商品名称或者 商品装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四)在山西老陈醋产区外生产的食醋产品, 使用山西 老陈醋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或者 “山西老陈醋”名称; (五)其他侵犯山西老陈醋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传 统酿造技艺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 3鼓励山西老陈醋酿造技艺的 代表性传承人通过 收徒、技 艺展示等方式,开展传承、传 播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 企业、新 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 历史文化、工艺特色、 风味品质等的宣传。 鼓励和支持企业 和个人建设各具特色的醋 博园、醋博物 馆,对涉及山西老陈醋的 饮食文化、 民风民 俗、故事传说等进 行搜集、整理,发展特色 旅游、 特色 餐饮等产业,传播山西醋 文化。 第十三条 产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 名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 开展品牌 宣传, 提升品牌知 名度。 产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荣誉称号的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 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参加 国内外合作交 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第十五条 鼓励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对传统酿造技艺 进 行保护、发 掘、整理,培养传统酿造技艺人才。 鼓励有条 件的高等 院校、职业学校设置酿造相关专业, 培养专业化人才。 第十六条 支持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与高等 院校、科研机 4构开展合作, 增加研发 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及设备,多 领域开发新产品。研究 开发新产品的各 项费用,依法享受税 收优惠。 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 获得国家和省质 量奖、专利奖的产 品和项目,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产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 门应当 利用产业 基金、专项资金等支持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 发展,鼓励具备条 件的企业上市 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的 金融产品 和服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生产、销 售、服务等 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 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 对食品质 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提高食品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山西老陈醋 的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和 “山西老陈醋 ”名称 的规范使用管理,依法 查处侵犯山西老陈醋知识产权的行为 。 产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5定期对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的实 施进行监督 检查,并向社会 公布结果。 第二十条 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省 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 申请注销其地 理标志 专用标志 使用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 告: (一) 未按照本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组织生产的; (二) 两年内未使用地理标志 专用标志的; (三)企业 已经注销或者 吊销营业 执照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卫生健康、市场监 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 信息共享机制,发 现山西老陈醋生产 经营者有 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形的,应当依法及 时作出相应 处 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 检查等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公 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 信息的; (三)发 现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 查处,或者 包庇、 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6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食醋生产企业、 行业组 织等制定山西陈醋地方标准。 山西陈醋的保护参照本条例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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