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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 神,增强公民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 安排,自愿、无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 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 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 ,2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资源,自愿参加志 愿服务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 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 和个人。   第四条 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健全志愿服 务体系,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广 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本省社会治理创新,满足人民 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 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财政支持资金, 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活动指导, 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 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工 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3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志 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 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志 愿服务公益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倡导全社会支持志 愿服务活动,关爱志愿者。   第九条 每年3月5日为本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热爱 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社会、乐助他人的精神。   限制行为能力人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 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和身心状况相 适应的志愿服 务。   参加有职业资 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当 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或者职业许可证书 。   第十一条  实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 度。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自行注册或者经 本人同意,由其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代为注册, 成为注册4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的个人,在当次志愿服务 中享 有与注册志愿者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 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 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 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 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 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 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   (八)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九)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 息;   (二)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 培训和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   (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 告知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 ;5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 格、隐私,不得 损害其合法权益;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 报酬;   (七)不得利用志愿者 身份组织、参与营利性或者违 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遵守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的 章程和制度,维护志 愿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 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 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 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   尚未具备 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 向依法登记的 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 为其分支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 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 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志愿服务组织 可以依托城乡 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公 共场所等设立志愿服务 站点。   第十五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 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6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根据 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自发的以 集体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 由发起人将志愿服务计划和志愿服务活动 情况,向其所在 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和备案。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 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规 章和制度;   (二)公开其 名称、住所、章程、服务范围、联系 方 式和活动开展情况;   (三)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四)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 培训、服务记录、 考核和激励等工作,根据志愿者的 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 愿服务相关证明;   (五)依法筹 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资金、物资, 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 益;   (七)开展志愿服务的 宣传、交流与 合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 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 告志 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和风7险等信息。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 培训、 服务记录和服务评价等志愿者档案制度。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 运用统一的志愿服务信 息管理平台,共享志愿服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 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 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 。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方便查询 、转移和共享。   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 同意,志愿服务组织 不得泄露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信 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记录由民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机构管理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 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应 急救援 、大型公益活动、境外 志愿服务等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 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应 当为志愿者购买相 应的人身保险 。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 包括扶危 济困、扶孤助 残、社区事务、治安 防范、支教助学、生态环保 、公共卫8生、法律援助、科普宣传 、公共文化、心理疏导、应急救 援、拥军优属 、大型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具备心 理、医疗、消防、法律、教育、科 技、文化、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 专业志愿服 务。   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 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 愿,安排与其年龄、体力、智力、技能、时间等 相适应的 志愿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 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 服务,不得强迫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志愿者与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 与志愿服务对象应当 签订书 面协议:   (一)对人身健康和安全有较大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门服务的;   (三)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 外开展志愿服务活 动的;   (五)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 求签订书面 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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