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行政法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五条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 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 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 处理。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 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 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 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同时 废止。 染事故。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根 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 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 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 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 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 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 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 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 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 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 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法纳入城乡规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 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 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 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 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 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 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 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环境的保护工作。 271 行政法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 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 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 米范围内挖筑水 行为: 初同(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 业(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 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 第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 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三)挤占、午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 ()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 (站)、频率,公号 ,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构筑物; 功能的干扰源;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 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第十一条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 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 塘等; 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 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 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 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 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 测环境的行为: 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 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国务院气象主 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国务院气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 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国务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 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同意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 物、构筑物。 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 第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 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 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无线电管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 理、环境保护等部门。 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 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 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 构筑物、干扰源等,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02-0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02-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02-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02-0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5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