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99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5号 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 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 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 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 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 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 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2通。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 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 使用。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2011年1月 8日删除) 第十二条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 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2011-01-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2011-01-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2011-01-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2011-01-08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5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