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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198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令第22号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 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 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 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 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 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 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 “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 “武警专业技术 ”。 1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 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 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 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 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 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 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 2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 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 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 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 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 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上校的 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 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 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 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 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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